輻照食品通用標準
(CODEX STAN 106-1983, REV.1-2003)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電離輻照處理食品的過程,可與適宜的衛(wèi)生規(guī)范、食品標準以及運輸規(guī)范同時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基于檢查目的而暴露于測量設備輻照的食品。
2. 輻照過程的一般性要求
2.1 輻照源
可以使用以下類型的電離輻照源:
。1)放射性核素60Co 或137Cs的γ射線;
。2)機械源產生的能量級小于等于5 MeV的X射線;
(3)機械源產生的能量級小于等于10 MeV的電子束。
2.2 吸收劑量
對食品進行輻照時,最小吸收劑量應足以實現(xiàn)所要達到的技術目的,最大吸收劑量應低于符合下列要求的劑量,即該劑量不危及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不對結構完整性、功能性質、感官屬性產生不利影響。除為實現(xiàn)合法技術目的的需要外,食品接受的最大吸收劑量不高于10kGy。
2.3 輻照過程的設備和控制
2.3.1 食品輻照處理使用的設備應獲得主管機構基于此目的進行的許可和登記。
2.3.2 輻照設備設計應符合安全、有效、滿足良好衛(wèi)生規(guī)范規(guī)定的要求。
2.3.3 輻照設備應配備足夠的、經培訓并取得法定資格的操作人員。
2.3.4 輻照設備的過程控制應建立包括定量劑量測定在內的完整記錄。
2.3.5 輻照設備和相關記錄應向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人員公開。
2.3.6 輻照過程應按照食品輻照加工過程推薦性國際操作規(guī)范(CAC/RCP 19-1979, Rev.1-2003)進行控制。
3. 輻照食品的衛(wèi)生要求
3.1 輻照食品的制備、加工和運輸過程應符合推薦性國際操作規(guī)范-食品衛(wèi)生通用原則(CAC/RCP 1-1969, Rev. 3-1997)的規(guī)定,在適宜時為實現(xiàn)食品安全目的,應用危險性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系統(tǒng)的七項原則。在適宜的時候,原材料和成品的技術要求應符合相應的衛(wèi)生規(guī)范、食品標準和運輸規(guī)范。
3.2 輻照食品應遵守食品銷售國對食品微生物安全和營養(yǎng)價值的相關國家公共衛(wèi)生要求。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性要求
食品輻照僅可在滿足技術要求和/或對消費者健康有利的情況下才能合理使用。食品輻照不能代替良好衛(wèi)生和良好生產規(guī)范或良好農業(yè)規(guī)范。
4.2 食品質量和包裝要求 使用的劑量應與要實現(xiàn)的技術和公共健康目的相稱,并符合良好輻照加工規(guī)范。輻照的食品及其包裝材料應質量合格、符合相應衛(wèi)生要求。在輻照的前后,輻照的食品及其包裝材料應按照良好生產規(guī)范(GMP)進行處理,并考慮輻照過程技術的特殊要求。
5. 重復輻照
5.1 除了低含水量食品(谷物、豆類、脫水食品和其他同類產品),為控制昆蟲的再次侵襲可以進行重復輻照之外,食品輻照均應按本標準第2節(jié)和第4節(jié)的要求不得進行重復輻照。
5.2 出于本標準的目的,下述情況不應認為是對食品進行重復輻照:
(1)輻照食品的加工原料出于除食品安全以外的目的曾經進行過低劑量水平輻照,如:檢疫控制、防止根莖發(fā)芽;
(2)待輻照食品中曾經進行過輻照的成分低于5%;
(3)為實現(xiàn)特殊的技術目的,實現(xiàn)預期效應所需的總電離輻照劑量被分為多次使用于加工過程中。
5.3 重復輻照食品接受的最大累計吸收劑量不得超過10 kGy,除非是為了合法的工藝目的,且不得危及消費者安全和食品衛(wèi)生。
6. 輻照后驗證
6.1 在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為進行認證和執(zhí)行標簽要求,可應用檢測輻照食品的分析方法。應使用法典委員會認可的分析方法。
7. 標簽
7.1 庫存控制
對于輻照食品,無論是否已進行預包裝,相關的貨運文件應提供下列信息以確認對食品進行過輻照并已登記的設施,處理日期、輻照劑量、批號等。
7.2 用于直接消費的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的輻照食品標簽應標明處理方式,并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法典通用標準(CODEX STAN 1-1985, Rev.2-1999)的相關要求。
7.3 散裝食品
輻照情況說明應在相關貨運文件中清晰說明。對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散裝食品時,應在產品盛裝容器上標明產品名稱處同時標出國際標識和 “經輻照”或“經電離輻照處理”字樣。